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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浸潭镇农村会计委托代理服务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时间: 2019-05-08 09:17   来源:清新区浸潭镇   发布机构:   点击:-

 关于印发《浸潭镇农村会计委托代理服务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村(社区)委会

《浸潭镇农村会计委托代理服务工作实施细则》已经镇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清远市清新区浸潭镇人民政府

                                                2019年4月9日

 

 

 

 

浸潭镇农村会计委托代理服务

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一、 为深入贯彻落实十九大提出的:“加强农村基层基础工作,健全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要求,支持乡村振兴战略顺利实施,服务农村发展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维护好集体和农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政部《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农业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规定》和省、市有关法规政策规定,结合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二、本细则适用于按村(社区)委会,设置的社区性集体经济组织,代行村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的村委会,对涉及村集体财务和资产管理的组织及人员的行为均具有约束力。

三、本细则为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行为的原则性规范,凡村集体发生的一切收支、结算、分配等财务事项均遵循本细则。

四、组织、财政部门依法对村集体的财务会计工作进行监督,对于违反此细则的行为,将依法依纪进行查处镇财政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对村集体财务会计工作进行管理和指导。

 

第二章  村账镇代理制度

第一条 账镇代理坚持以村作为独立核算主体,坚持“三个民主”(民主管理、民主决策、民主监督)不变的原则;坚持“四权”(资产所有权、经营权、处置权和财务审批权)不变的原则,村级原有各项债权、债务仍由村级享有和承担,并负责债权收回、债务偿还工作。

第二条 村账镇代理坚持“五个不变、一个不准”,即村集体资产所有权不变、村集体资金使用权不变、村作为基本核算单位不变、村民主理财监督机制不变、村干部合理的工资报酬不变、镇政府不准利用管理之便平调村集体资金,挪作他用。镇农村会计服务中心对村级会计核算实行“五个统一”,即统一制度、统一票据、统一记账、统一公开、统一建档。

第三条 村账镇代理工作由浸潭镇农村会计服务中心实施各村(社区)委会向镇农村会计服务中心提出委托代管账申请,并签订书面委托代管协议,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镇农村会计服务中心会计人员由财政所人员担任,负责各村(社区)委会财务核算和资金管理。

第四条 各村(社区)委会统一在广东清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浸潭支行开设各村(社区)委会村级基本银行账户(支票账户),用于核算村(社区)委会的集体收入、上级下拨或社会捐赠的各项资金和支出。

第五条 各村(社区)委会财务收支实行定期报账管理,设出纳员、会计(报账员)各1名,主要负责定期将村(社区)委会的收支票据送镇农村会计服务中心记账,及定期公开财务相关报表。

第三章  财务预算管理制度

第六条 村级财务预算方案的编制必须按照合理性,量入为出、留有余地、专款专用,集体研究、民主监督、统筹兼顾”的原则,不赤字预算。

第七条 村级财务预算方案必须经过党总支部、村委会集体研究,经村务监督委员会审议,提交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第八条 村级财务预决算方案必须于每年年初上报镇人民政府审批,镇农村会计服务中心存档备案。

第九条 村级财务预算方案经批准后,由农村会计服务中心监督各村(社区)向群众公示,并监督方案执行。在具体执行中,农村会计服务中心可根据各村(社区)收入实际完成情况控制支出规模,超出预算的支出需经村民代表会议通过,否则村级不予列支,镇农村会计服务中心不予入账,由相关责任人自行负责。

第十条 每年底,各村(社区)必须将预算执行情况向群众公布,并编制好当年财务决算,村务监督委员会对财务预算执行情况实施全程监督。预决算方案执行情况的好坏纳入村“两委”干部工作绩效考核

 

第四章 财务管理制度

第十一条 村级集体资金收入管理

(一)村级集体资金是指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各项收入,主要包括:经营收入;发包收入;上级补助收入;土地补偿费及安置补助费;扶贫专项资金扶贫项目收益;村级勤廉监督工作经费;村级党建工作经费;村级党组织服务群众专项经费;村级办公经费;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款;新农村建设资金;集体资产变卖收入;各种暂收、借贷资金;其他属于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资金。

(二)村(社区)委会收入各项资金,必须通过基本账户进行收支,不得擅自设立银行储蓄存折账户等“小金库”,支付大额款项必须使用银行转账支票。

(三)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收入的取得,必须使用镇农村会计服务中心领取的统一的收款收据,并及时入账,不得使用自购收款收据;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得白条收款、坐收现金,不得漏报、瞒报收入,不得私设小金库,否则作贪污处理。

第十二条 现金管理制度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备用金应根据资金存量和业务需要库存现金限额最高不得超过2000元,并由村级出纳负责保管。加强会计对各村(社区)货币资金支取的事前监督,镇农村会计服务中心会计定期核对各村(社区)银行资金账户及资金日记账,做到账款相符,发现账款不符的,须由出纳员作出书面说明,并按规定进行处理。严禁设账外账、小金库、公款私存、挪用公款、多头存款和大额现金支付等,严禁违规出借集体资金,严禁将集体资金用于购买股票、期货或基金,严禁出租、出借账户、代其他单位及个人存取账外公款,严禁为任何个人或单位提供担保。

第十三条 财务支出管理及审批制度

(一)村(社区)委会的所有收支实行钱、账、物分管的管理办法,做到主任(社长)审批不管钱、会计管账不管钱、出纳管钱不管帐。

(二)严格收支手续,村(社区)委会的经济收支都要严格按财务管理制度执行,每笔开支都要有原始凭证,并须注明用途或事由以及有经手人、证明人、审批人,超过300元的支出还须有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每笔收入也要有收款人、交款人签名,完善各种手续。具体操作流程图如下:

 

农村财务操作流程图

报账员每月5日前将上月现金及银行存款余额核对无误后填好库存现金(银行存款)报告单(现金及银行存款收付月报表)

报账员将所有手续完备(须写明用途或事由,有经手人、证明人),超过300元的规、合法的有效的原始凭证交给村务监督委员会审核同意签字

将所有手续完备合规、合法的有效的原始凭证交给村委会主任审批同意并签字属专项资金开支的并注明(同意XXX资金中列支)

将所有手续完备(须写明用途或事由,有经手人、证明人、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审核签字盖章、村委主任审批签字)、合规、合法的有效的原始凭证送交镇农村会计服务中心进行审核、记账、制作财务报表(不合法的凭证不予接受,并报告村主任;记载不准确、不完整,未按审批权限超标准审批的凭证退回更正、补充、完善相关审批手续)

报账员每月20前到镇农村会计服务中心领取财务报表并公布。

会计资料和档案定期整理,装订成册,归档保管

(三)村(社区)委会严格实行一支笔审批制度和“十不批”制度,即:手续不全不批,用途不明不批,不合理、不合法开支不批,资金不到位不批,超计划不批,违背政策不批,单据不符合要求不批,超标准不批,人情开支不批,虚报冒领不批。

(四)村(社区)委会开支在300元以下的村委会主任审批;300元-1000元(含本数)由村委会主任和村务监督委员会审批1000元及以上的由村委会班子集体村务监督委员会讨论审批

(五)禁止使用村(社区)委会公章(或财务章)为其他单位或个人提供经济担保。

第十四条 财务公开制度

(一)村级财务公开在村务监督委员会监督下进行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经村民代表大会推选产生;村干部及其配偶、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

(二)村级财务公开的内容:村级财务预决算方案,资产负债情况表,收支情况公布表债权债务表,收益分配表。包括:财务收支计划;固定资产购建计划;农业基本建设计划;公益事业建设及“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新农村建设计划;集体资产经营与处置、资源开发及扶贫项目实施等计划;收益分配计划;经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或村民代表大会讨论确定的其他计划。各项收入和支出。各项资产、资源情况及债权债务、收益分配等。涉及农民利益的重大问题以及农民关心的经济事项要及时公开。

(三)公开形式:各村(社区)委员应在便于群众阅览的室外设固定公开栏,按规定格式统一公开。在党风廉政信息网等形式进行公开。  

(四)村(社区)委会应对财务公开资料进行整理归档并妥善保管。

第十五条 债权债务管理制度

(一)对应收项目、应付项目要进行年度核对,组织力量清理;对应收债权全力清收,坏账损失和悬账处理方案要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村民代表大会表决。

(二)未经集体讨论批准,村集体不得对外借出和借入资金,对借出资金实行责任追究制度。任何人不得占用、挪用村集体资金

(三)严禁借款用作消费性开支,特殊情况下借款必须经村民代表大会同意,并报镇农村会计服务中心备案。

(四)村集体不准为单位或个人借款提供担保。

第十六条 票据管理制度

(一村(社区)委会收入票据实行统一管理,必须使用区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清远市清新区农村财务专用收款收据》,由镇农村会计服务中心派人到区财政局领取,不得私自购买和使用其它收款收据,票据的收回、核销和监督工作由镇农村会计服务中心负责,安排专人登记保管。

(二)镇农村会计服务中心每年对村(社区)的票据至少进行一次抽查审核,确保所开票据的金额和实际收费金额相符,确保收费资金及时缴入银行账户,做到票款同步,严禁坐支收费资金。

(三)村(社区)委会使用的各种票据要指定专人负责,规范使用。在收款、填写、开具票据时加盖村(社区)委会公章和签上个人全名,并准确、清楚填写内容和日期等。

第十七条 会计档案管理制度

(一)会计人员要按照国家关于会计档案管理的规定和要求,对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财务计划、单位预算和重要的经济合同、会计人员交接清单、会计档案销毁清单等会计资料,定期收集,审查核对,整理归档,编制目录,装订成册,妥善保管。

(二)村(社区)委会的会计档案由镇农村会计服务中心保管

(三)村(社区)委会要加强对会计档案的管理,建立财务档案室(柜),实行专人保管,做到分年归档、存放有序、安全保密,做好安全防范措施。

(四)本村(社区)委会人员调阅会计档案需经会计主管人员同意。其他人员调阅会计档案应当出具介绍信,经会计主管人员或村(社区)委会主任批准调阅会计档案。要详细登记调阅的档案名称、调阅日期、调阅人员的姓名和工作单位、调阅理由、归还日期等。调阅人员一般不得将会计档案携带外出,需要复印的要经村(社区)委会主任同意(国家法律规定除外)。

(五)需要销毁的会计档案,应填写“会计档案销毁清册”。销毁时,由档案部门和财政部门共同监销,并在销毁清册上签名盖章。“会计档案销毁清册”要长期保存。

(六)原始凭证、记账凭证、汇总凭证保管15年;总账、明细账、日记账、辅助账簿保管15年,其中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账保管25年;固定资产卡在固定资产报废清理后保管5年;月报、季报保管3年,年度财务报告(决算)永久保管;会计移交清册保管15年,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永久保管,银行余额调节表、银行对账单保管5年。

(七)村(社区)委会会计(报账员)、出纳人员工作变动或正常移交时,由镇农村会计服务中心监督移交,开列明细清单,并对收据、凭证、支票、账簿、报表等进行核验,连同以前年度的会计资料、会计档案等移交给新的财务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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